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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孝行文化,支持我省孝行慈善事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理事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河北省高碑店市107国道京广北大街1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支持和组织形式多样的孝行文化活动。

(二)弘扬孝道,奖励德行突出的孝行人士。

(三)关爱、照顾孤寡贫困老人。

(四)支持我省养老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4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根据本章程行使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义务;

(二)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无法律禁止的情形。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新一届理事会理事换届改选时,理事名额,组成方案,由上一届理事会确定;

(三)届内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理事可以在任期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经理事会批准后不再任理事。在获得理事会批准之前,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表决,罢免理事资格。

1.理事无合理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拒不履行本章程约定的义务或法定义务的;

2.理事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有任何其他不适当的行为,给基金会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理事因故辞职、离职、被罢免职务或自动终止职务的,理事会认为有补选必要的,须在发生相关事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选。补选理事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平等的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理事长或秘书长做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基金会的宗旨弘扬本基金会的价值观与文化理念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募款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动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积极推荐理事、监事、顾问、员工和合作组织,与理事长、秘书长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八)理事会决策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章程规定,导致决策不当,参与决策

并未持反对意见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集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事宜为理事会重大事项,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支出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基金会有紧急、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决策的,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后补签相关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情况聘用名誉理事长、理事、顾问若干名,为基金会决策与运行提供建议和意见,但不参加理事会的表决。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登记管理机关推荐或选派;

(二)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理事会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三个月内按照监事产生程序重新产生。在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选派人(单位)有权罢免其的指定的监事资格,并在罢免监事后重新选派监事;

1.监事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有任何其他不适当的行为,给基金会造成负面影响的;

2.监事连续两次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或法定义务。

(四)监事因故辞职、离职、被罢免职务或因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动终止职务的,新任监事的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商业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报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决定;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拨款;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投资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但事前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二)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需的人员开支和办公费用;

(三)其它符合捐赠者意愿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支出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接受捐赠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活动;

(二)一次性动用资金额度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活动;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重大募捐及一次性动用资金额度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应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会商后决定,并由参与的会商人员签字。基金会正常管理费用不受此限,根据基金会设立的管理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及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照本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五次修订,经20224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